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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被告余琴芬、张志明、余爱明信用卡同纠纷一案的更正公告

2022-03-15 16:50:2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81民初562号之一

余琴芬、张志明、余爱明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2)苏0481民初562号公告,该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更正,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被告余琴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3223)、张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2419)、余爱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3211)信用卡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余琴芬立即偿还本金205869.7元、利息5175.51、手续费21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44.88元(上述款项暂算至2021年5月10日),暂合计214465.09元;以及承担上述款项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p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2、判令被告余琴芬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8300元;3、被告张志明被告余爱明对被告余琴芬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后30日,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第三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五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16916,联系人:易阳,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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