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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梁峰雪与何华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更正公告

2022-01-25 09:35:5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民初8843号

何华前: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1)苏0481民初8843号的应诉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原“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应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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