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5 09:35:5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民初8843号
何华前: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1)苏0481民初8843号的应诉公告,因笔误,特更正如下: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原“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应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