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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钱陆陆、史立、史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的更正公告

2021-11-23 08:4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0)苏0481民再36号

 

史宏娟:

本院立案受理原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钱陆陆、史立、史宏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0****082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81民再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2020)苏0481民再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第10页第20、21行的内容书写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更正删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案承办法官:邹庆平,联系电话:0519-87116501,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管办,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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