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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溧阳法院关于王春地向姚平珍公开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公告

2021-11-24 09:59:34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81执3615号

关于原告姚平珍诉被告王春地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日和6月3日,被告王春地曾在溧阳论坛发帖侮辱原告姚平珍,曾通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及由公安机关对被告进行了罚款。2021年2月3日、2月7日、2月8日、4月6日被告王春地又分别以“海棠依旧?”、“飘在他乡”网名在溧阳论坛百姓生活版块和教育版块发表帖子,使用带有侮辱性语言对原告姚平珍进行侮辱。被告在溧阳论坛发帖中使用词汇足以使一般公众降低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春地立即停止对姚平珍的侵害,王春地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姚平珍公开赔礼道歉(具体方式为:在“溧阳论坛”百姓生活版块、“溧阳论坛”溧阳教育版块实名发布道歉声明。王春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道歉声明文本草拟完毕,并提交本院审核,本院将在征求姚平珍意见的基础上审核确定。王春地应在收到本院确定的道歉声明文本后二日内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不少于三天,在道歉声明保留期间,王春地不得发布其他任何与本案争议相关的内容。如王春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道歉声明文本,拒绝履行本判决确定的本项义务,法院可依姚平珍申请,并在征求姚平珍意见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王春地向姚平珍赔礼道歉的形式,相关费用由王春地负担)。

二、王春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姚平珍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3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春地负担。

判决生效后,王春地拒不按判决履行相应义务。姚平珍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春地仅支付了姚平珍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00元,但拒不按判决公开赔礼道歉。本院在征求姚平珍意见后,依法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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