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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2015)苏0481民初3829号应诉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6-10-11 13: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829

吴刚:

本院于2016818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5)苏0481民初3829号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因存在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告马支胜应为“原告马友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虞建华,联系电话:0519-870359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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