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1 13: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1民初3829号
吴刚:
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15)苏0481民初3829号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因存在笔误,特更正如下:“原告马支胜”应为“原告马友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虞建华,联系电话:0519-870359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