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2 17:01:3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破40号之一
因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甚至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裁定宣告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