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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2)苏0481破8号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公告

2022-04-12 16:53:3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告

2022)苏0481破8号

 

本院根据葛志清的申请,于2022年3月28日裁定受理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为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指定顾萍为管理人负责人。

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 5月25日前向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常州市晋陵中路新天地商业广场A座15楼,联系人张镓麒13815058158、钱隆1660519928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天目湖山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下午 14时00分在溧阳市人民法院B楼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0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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