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管美玲、孙鑫、孙琦与被执行人孙传政返还财物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公告

2017-06-23 14:5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2)溧复执字第219

蒋惠良:

申请执行人管美玲、孙鑫、孙琦与被执行人孙传政返还财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蒋惠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2****1212)为本案提供了担保承诺且没有履行,现本院依法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溧复执字第219号民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一、追加蒋惠良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蒋惠良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三位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合计人民币81800元。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狄全平,联系电话:0519-8703397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