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2 14:1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溧复执字第548号
刘毕胜:
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毕胜(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84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商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毕胜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现根据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6日委托江苏中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刘毕胜所有的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东路16号B区一层I10-17、J12-15、H19-21、G11、G13、G15-18号(合计21间)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建筑面积合计为645.79平方米,评估价格合计人民币伍佰贰拾陆万肆仟捌佰元整(526.48万元)。由于刘毕胜下落不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刘毕胜公告送达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童鲁萍,联系电话:0519-870350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