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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江苏翔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阳丰瑞矿业有限公司、王中喜、张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2016-03-09 15:5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执字第4834

王中喜、张文会:

本院在执行江苏翔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阳丰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阳丰瑞矿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裁定追加王中喜(4103241967****0332)、张文会(4103241968****0026)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江苏翔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家林,联系电话:0519-871160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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