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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黄阿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9-30 18:05:0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2)苏0481民初4034号

黄阿宝: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黄阿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6****681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8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2000元。二、被告黄阿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5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负担13元,被告黄阿宝负担37元。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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