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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清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9-30 15:05:3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3477号

 

施清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度公司)与被告施清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6****661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施清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3元并支付以30000.0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均以年利率14.8%为限)。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告负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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