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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荣与被告杨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9-30 15:02:0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5413号

杨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荣与被告杨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28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荣支付货款138000元,并承担以13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保全费1235元,合计4295元,由被告杨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陈东新,联系电话:0519-87166507、87166510,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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