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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9-28 17:09:1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2)苏0481民初3685号

卢帆: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4830)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20481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卢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313284元,并承担以313284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7日起至全部付清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8370元,由被告卢帆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十八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岳          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   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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