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8 17:09:1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3685号
卢帆: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4830)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卢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313284元,并承担以313284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7日起至全部付清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8370元,由被告卢帆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岳 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 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