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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志明与被告黄洪杰、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9-28 17:08:4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2393号

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明与被告黄洪杰、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苏州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N195K5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志明损失4027.75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志明损失150762.38元。三、驳回原告陈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278元,被告溧阳亚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328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八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万柏松,联系电话:0519-8703375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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