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7 16:56:0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4182号
史知浩:
原告罗安香诉被告史知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安香交通事故损失合计15603.9元。二、被告史知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安香交通事故损失合计2042.1元。三、驳回原告罗安香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负担13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68元,被告史知浩负担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6元。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