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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丽芬诉被告卞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9-27 16:55:4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4839号之一

卞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芬诉被告卞春梅(身份证号码320821197****451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卞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丽芬借款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卞春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309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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