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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志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孙宏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2022-09-27 16:49:2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5640号

孙宏喜: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黄志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孙宏喜(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7****17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就(2022)苏0481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称: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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