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6 16:41:5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3019号
溧阳市联强机械有限公司、张洪芳: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大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联强机械有限公司、张洪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5225)、潘锡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市联强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大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108505元,并承担以10850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洪芳在未缴纳出资的76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潘锡保在未缴纳出资的2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1元,由被告溧阳市联强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1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岳 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 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