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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勇诉被告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9-26 16:40:3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2)苏0481民初5993号

孙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孙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6****66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孙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勇借款本息41140元并承担以4114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0元。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人:陆文福。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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