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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艾小敏、汤磊、汤鑫诉被告宋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9-22 16:59:3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2)苏0481民初5226号

宋旺生:

本院受理原告艾小敏、汤磊、汤鑫诉被告宋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76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20481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宋旺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小敏、汤磊、汤鑫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宋旺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十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岳          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   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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