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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金虎与被告黄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8-09 16:55:1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3524号

黄保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金虎与被告黄保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4****463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保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金虎支付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黄保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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