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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明英、张庆超、张庆丽、张庆杰与被告刘夫华、张祥兵、溧阳市胜春运输有限公司、广德县宇宇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8-09 16:53:0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4724号

溧阳市胜春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张明英、张庆超、张庆丽、张庆杰与被告刘夫华、张祥兵、溧阳市胜春运输有限公司、广德县宇宇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明英、张庆超、张庆丽、张庆杰保险理赔518977.53元(其中支付给原告张明英、张庆超、张庆丽、张庆杰469702.38元,支付给被告张祥兵49275.1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7413元,由原告张明英、张庆超、张庆丽、张庆杰负担98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64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86元。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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