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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超与被告杨浩、上海黔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7-04 17:07:2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4082号

 

上海黔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与被告杨浩、上海黔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超工资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309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埭头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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