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海英与被告陈玉龙、第三人溧阳市众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利信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6-24 17:11:2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7208号

陈玉龙

原告杨海英与被告陈玉龙(3204811988****1213)、第三人溧阳市众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江苏利信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81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案涉溧阳市胥泊家园B-10-2-1801房屋的结算交付手续,并于拿房后三日内向原告杨海英交付案涉该房屋。二、上述第一项所述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时,被告陈玉龙应于一个月内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并于办理所有权登记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海英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