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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姜和平诉被告姚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6-24 17:10:1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2)苏0481民初2898号

姚德军:

原告姜和平诉被告姚德军(居民身份证号码: 4130241971****609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8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姚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和平借款50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姜和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7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德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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