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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汤玥诉被告王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6-24 17:08:3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2)苏0481民初3652号

王承宇:

原告汤诉被告王承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36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8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承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借款人民币47800元。二、驳回原告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汤负担46元,被告王承宇负担9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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