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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青岛中嘉霖晟浆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康瑞德恒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5-27 18:20:1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2586号

溧阳康瑞德恒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中嘉霖晟浆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康瑞德恒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48150439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康瑞德恒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青岛中嘉霖晟浆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95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以16495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青岛中嘉霖晟浆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45元,合计3145元,由被告溧阳康瑞德恒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李丽,联系电话:0519-87166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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