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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木金诉被告何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5-17 17:18:5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1217号

何元芳

本院受理原告徐木金诉被告何元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585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被告何元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木金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元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115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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