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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狄香诉被告钱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5-17 17:18:1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918号

钱佩福:

本院受理了原告狄香诉被告钱佩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32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钱振、钱佩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狄香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按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振、钱佩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309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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