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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路富生诉被告何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5-17 17:17:4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772号

何元芳

本院受理原告路富生诉被告何元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585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何元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路富生借款本息共计188323元(含本金14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为4832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4%计算)。二、驳回原告路富生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何元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115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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