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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久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立机械有限公司、蒋立华、杨明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2022-05-17 17:15:1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告

                      2020)苏0481民初2551号

溧阳久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杨明焱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久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1135141B)、江苏永立机械有限公司、蒋立华、杨明焱(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80****356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81民初255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一、(2020)苏04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十二、十三行 “按年利率8.4211178%的1.5倍计算,即年利率12.6316767%”补正为“按年利率10.14%的1.5倍计算,即年利率15.21%”。二、(2020)苏048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最后一行“年利率12.6316767%”补正为“年利率15.21%”。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033757,联系人:周福岭。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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