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潘锦林与被告溧阳猫萌哒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5-16 17:20:1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1374号

 

溧阳猫萌哒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锦林与被告溧阳猫萌哒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GJ85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溧阳猫萌哒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锦林工资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