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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仇余新与被告唐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5-16 17:19:4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1337

唐冬伟

本院受理原告仇余新与被告唐冬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9****36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唐冬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仇余新借款本金3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唐冬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六

 

承办法官:万柏松    电话:0519-8703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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