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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费志红与被告丁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5-12 17:03:1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2)苏0481民初2276号

丁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费志红与被告丁金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08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81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丁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费志红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借款本金

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金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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