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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许海宾与被告罗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05-12 17:02:32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2)苏0481民初1733号

罗国锋:

本院受理原告许海宾与被告罗国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0****25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81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罗国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海宾借款18300元,并承担利息(以借款本金18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国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376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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