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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国良与被告杨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2-09-30 15:01:2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7132号

杨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国良与被告杨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28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48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的利息损失;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天目湖法庭第三法庭(天目湖汽车客运站西南侧)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陈东新,联系电话:0519-87166507、871665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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