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永霞、黄永生诉被告高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2-09-29 16:45:1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4115号

高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永霞、黄永生诉被告高龙(居民身份证号

3204811988****463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824801.18元,待鉴定后再行变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9时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雷波,联系电话:0519-87035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