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8 17:07:5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6875号
张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坤与被告张小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347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货款47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00时在天目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李丽,联系电话:0519-87166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