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8 17:06:5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7109号
袁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国平与袁志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18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32000元,并承担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870362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