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7 17:20:05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3269号
黄福生、梁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黄祥龙诉被告黄福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5614)、梁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81****543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8040元及利息(以1804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7月4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竹箦法庭第二审判庭(竹箦集镇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承办法官:李中伟,联系电话:0519-8716653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