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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许学君诉被告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2-05-17 17:19:4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告

2022)苏0481民初2880号

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学君诉被告溧阳市平陵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租金人民币268912元及相应违约金和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七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鲍克锋,联系电话:0519-870351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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