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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韦国珍与被告葛中华、何明华、第三人王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22-05-16 17:14:5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6

何明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国珍与被告葛中华、何明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58****0040)、第三人王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原告诉称:1、判令二被告实施的将原属被告葛中华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天目湖大道80号101室、溧城镇团结路66-3号、溧城镇团结路66-5号”房产转移到被告何明华名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返还到被告葛中华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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