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法企“面对面” 服务“一对一”走近苏华集团

2022-07-01 18:26:3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市法院、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协同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于2022年4月24日正式施行。6月28日,市法院、市住建局、市建筑行业协会在建设工程纠纷巡回审理点举办了法企“面对面”、服务“一对一”专项活动,针对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需求提供专业服务。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龚雪,市住建局建管科副科长、建筑行业协会秘书长孙小伟,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等参加此次活动。

会议伊始,市法院向与会人员发放了《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年建筑企业专项“司法体检”报告》,随后龚庭长从该公司近年来在本院的诉讼情况及反映出的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建议。

随后,苏华建设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当前集团发展概况,对近年来集团的涉诉情况、内部规范举措等进行简要剖析和反映。各项目经理以规范建筑活动为出发点,向法官咨询了实务中发包工程、流程监管、管理劳动者等环节存在的难点问题。

孙小伟秘书长对全市建筑业存在的共性法律风险进行小结,以建筑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角度为切入点,对苏华建设诉讼应对、劳动者管理等角度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市法院龚庭长、殷建国法官及法官助理钟潇随后针对上述企业和行业提出的共性问题和困惑进行了相应回应,并就下一步各方如何更好地加强沟通交流、增强协作配合,推动溧阳市建筑业更好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建设工程法律小知识之--建筑领域中的表见代理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基于此,我们可知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一、行为人无代理权;二、须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三、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四、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出于其善意且无过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对于出现的各种证据,基本是从以上要素出发来考虑的。

关于表见代理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其不但应就代理权表象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还必须就自己的善意承担证明责任。在不同的案件中,基于不同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情况,对相对人举证的程度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