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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男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刑!

2022-04-12 09:06:11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4月7日,溧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溧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宋某、史某是葛某的债权人,葛某多次拖延搪塞,未按约偿还债务,宋某、史某分别于2016年、2018年向溧阳法院提起诉讼,溧阳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葛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葛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某、史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告知葛某如实申报财产、立即履行义务,葛某不仅未履行义务,还隐瞒了名下财产。

2020年,葛某名下房产、土地被依法征收,葛某明知其与宋某、史某两案均已生效、应当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他在财产发生变动时不仅未向溧阳法院报告,还书面委托他人领取补偿款偿还其他债务。溧阳法院知悉葛某转移财产后,通知其到院接受问询、上交补偿款,并严厉告知了拒不接受传唤、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葛某依然不配合执行。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确定的被执行人,明知自己负有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仍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转移、处置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葛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葛某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妄图通过财产转移等手段逃避执行,不仅会使自己身陷囹圄,还会对家人的工作、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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