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又是一年315,溧阳法院公布一起消费者维权个案

2022-03-19 15:22:3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在订立主合同过程中经正常磋商后无法就主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致使主合同不能成立,为担保主合同订立支付的定金应予返还。

 2020年,陆某为能在后续定作家具过程中享受活动优惠价格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付款给溧阳某全屋家具定制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3000元,经营部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金额3000,名称为“定金”。陆某向经营部支付3000元时,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尚未达成一致,双方均认可定制的数量、款式等需要根据定作的实际需求另行磋商。

2021年,陆某与经营部营业员通过微信磋商定作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定制家具的尺寸、风格、颜色、玻璃门、灯带、抽屉、是否赠送五金、是否赠送拉手等进行了磋商,溧阳经营部营业员根据磋商内容及定作要求列明清单并最终报出总价。陆某表示价格贵了,最终双方就订立定作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

陆某认为其支付的3000元并非定金,属于预收款,双方未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定制合同,应当退还该款项。经营部认为陆某支付的系定金,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在经营部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陆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后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系立约定金。本案陆某向经营部支付3000元是为了锁定经营部所推出的活动优惠价格,在后续签订定作合同时可享受该优惠,结合经营部出具给陆某的《收款收据》在“定金”与“货款”选项中所勾选的“定金”选项及注意事项中载明的“客户定金下定之后不能退还,但在定制相关商品中时,可在货款中抵扣”等内容,应认定陆某向经营部支付3000元系为担保双方之间后续磋商订立定作合同,属立约定金性质。

立约定金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利用订立合同的机会恶意磋商,以确保主合同的订立。在交付定金时,双方未就主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为促成主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继续谈判磋商达成主合同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应秉持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经协商后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无法就主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致使主合同不能成立,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已付定金应予返还。具体到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通过微信进行磋商的情况来看,陆某向溧阳经营部支付定金时,双方尚未就定作合同中所要定制的柜橱品类、尺寸、面积、增项价格等主要条款和内容协商一致,定作合同的主要内容须待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协商确定,在后续磋商过程中,双方未能根据磋商内容及定作要求列明清单并最终报出的总价达成一致意见,是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磋商未成的正常情况,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经营部已收的3000元定金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为锁定全屋家具定作经营部(经销商)所推出的活动优惠价格,在后续签订全屋家具定作合同时可享受该优惠而支付定金,但在后续定作合同磋商过程中未能签订定作合同,定金罚则能否适用问题。该类定金在装修定制市场中十分常见,从其性质来看,属于立约定金。而对于立约定金罚则的适用,经营者往往仅以消费者拒绝签订主合同为由拒绝退还已付定金,成为备受消费者诟病的一个问题。事实上,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实际上是担保双方当事人为促成主合同签订而继续进行谈判磋商。如立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按照严格原则不做原因区分,只要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即适用没收或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会出现支付定金一方或接受定金一方必须接受对方所拟定条款而无实质磋商可能,因在不接受相应条款而拒签主合同时,就要承担适用定金罚则的风险。该种情形有违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在订立主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只要秉持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协商,经协商后基于各自的利益考量,无法就主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致使主合同不能成立,这是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磋商未成的正常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已付定金应予返还。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