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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满一年再起诉离婚能判离吗?

2021-12-31 16:54:0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王某与沈某于2014年相识和自由恋爱,2016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儿。2020年2月,王某以双方在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且沈某不负家庭义务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于2020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2021年5月王某再次以上述理由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于2021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解除王某与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依照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规定,也是对既往司法审判验的总结。夫妻双方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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