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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溧阳首例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宣判

2021-11-12 10:59:0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11月11日,溧阳法院宣判溧阳首例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6年,被告人李某明知“三步倒”有毒害性,仍从他人处购买并装在快递盒中放置于家中,并多次使用“三步倒”制成饵料毒狗实施盗窃。2016年11月,李某使用上述方法毒狗盗窃时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再次使用上述方法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摩托车中搜查到饵料138.3克,经鉴定,该饵料中含有氰根离子。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住处搜查出“三步倒”227.9克,经鉴定,“三步倒”主要物质为氰化钠,氰化钠含量大于99%。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明确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危险物质指的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对公共安全存在一定的危害性。

    现实中很多人对“毒鼠强”、“三步倒”等有毒物质的认知程度不深,但其中含有的氰化钠等危险物质,数毫克就足以在短时间内致人死亡,更可能通过食用、呼吸、接触等方式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极大危害。本案中,被告人经常将危险物质放置在公众场所,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狗在被毒死后,毒性残留物质会存在于血液和肌体组织中,即使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还是会有所残留,一旦流入市场可能会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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