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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公示

2021-05-27 18:1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主动监督事项

(1);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案件的;

(2);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的;

(3);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4);违反回避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6);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不当接触交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等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拍卖等方面提供帮助、牟利的;

(7);违规私下接触当事人,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规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8);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源、约定比例分成案件代理费用的;

(9);接受案件当事人支付的出差食宿费用的;

(10);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1);法院离任人员在曾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主审法官未依规责令停止代理的;

(12);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其任职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13);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在其所在法院和辖区法院违规代理案件或隐名代理案件的,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等有偿法律服务的;

(14);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具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的,未按规定主动报告的;

(15);法院离任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当幕后“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

(16);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对我院在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填写防止干预防止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直接邮寄或通过其他途径报送我院督察部门。

邮寄地址:溧阳市罗湾路388号溧阳市人民法院督察室  邮编: 213300

2.本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举报电话: 0519-87116622  举报受理网站:http://jubao.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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